离职住房公积金代办条件
一、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职工福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离职住房公积金代办条件。
二、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因各种原因离职的在职职工,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
三、代办条件
1. 职工已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已办理完成相关手续。
2. 职工在离职前已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 职工在离职后未在原单位所在地继续工作,且未在原单位所在地设立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4. 职工在离职后一年内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 职工在离职后一年内未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单位或者新工作地。
四、代办程序
1. 职工向原单位提出代办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证明;
(3)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原单位收到职工的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职工的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原单位和职工。
4. 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并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代办期限
本代办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调整,可以对本条件进行修订。
六、附则
1. 本条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 本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3.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